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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发表日期:2011-05-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计价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新疆境内从事公路新建、改建、养护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决算)以及与此相应的估、概、预算各阶段的控制费用指标。公路工程造价由批准的造价文件确定。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新疆公路工程造价取费标准和计价办法;
  
  (三)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执行和竣工决算。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自治区交通厅是新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公路工程造价实行交通主管部门宏观决策、建设单位负责、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造价管理机构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交通厅委托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交通部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新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收集、测定新疆公路工程、养护定额,编制新疆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补充取费标准、计价办法;参加交通部公路工程建设取费标准和计价办法的测定、编制工作。
  
  (三)参与审查公路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参加重点项目工程验收和后评价。
  
  (四)建立新疆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利用造价信息联络网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适时发布公路工程造价及相关信息。
  
  (五)负责公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组织对全区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
  
  (六)调解公路工程造价纠纷;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公路工程造价提供鉴证。
  
  (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收取定额编制管理费。
  
  第三章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七条公路工程造价文件是项目评估、设计、竣工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交通部有关计价依据、办法和交通厅补充规定进行编制,非公路专业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关专业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报送的造价文件应包括数字化副本。
  
  第八条估、概、预算阶段无定额的特殊计价,由设计咨询单位测算工、料、机耗用量,经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可作为一次性计价补充定额。
  
  第九条估算造价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概算造价突破估算造价10%时,应重新报批;预算造价不得突破概算造价。
  
  招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不可预见暂定金额,按初步设计文件招标的,应控制在10%以内;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的,应控制在5%以内。专项暂定金额应控制在2%以内。
  
  竣工决算不得突破批准的概(预)算。
  
  第十条工程变更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在招标节余的相应项目中列支,相应项目无法列入的,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在预留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预留费用的使用,由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核准,未经批准,预留费用不得计入工程造价。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管理实行资质(格)认证制度。造价文件编制单位应持资质证书从业,编审人员应持资格证书在岗。造价文件经编制单位、编审人员签章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设计咨询单位承接业务应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编制工程造价文件时,应认真调查、全面分析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准确核定工程数量,正确采用指标、定额,建立和实行内部复核制度,提交的造价文件应完备,并对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实行造价文件审查单位和人员签章制度。造价文件不符合第三章有关规定的,应发回重编或另择相应单位编制,所发生的费用由原编制单位承担。项目实施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造价的控制;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对工程造价文件进行审查,其中,国家重点项目全数审查(初审),自治区重点项目按50%审查,其他项目随机抽查。经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的审查程序可适当从简。
  
  造价管理机构应参加竣工决算审查,对决算造价主要指标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成本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详实、准确的竣工决算资料。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合造价管理机构的定额查定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责任
  
  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设计咨询造价业务管理,严格禁止和取缔无资质(格)证书从业行为。无证单位和人员编制的造价文件为无效文件。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造价管理机构对该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记录:
  
  (一)越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二)出借工程造价资质(格)证书的;
  
  (三)不据实签证造价文件或编制虚假决算的;
  
  (四)在造价文件编制、审查中,因调查资料不详实、采用指标、定额不准确、计算统计错误、审查错误,造成概算造价超出估算造价10%以上,预算造价突破概算造价,决算突破概(预)算的。
  
  第十九条对单位和个人在一年内有一次不良记录的,由造价管理机构提出批评警示,两年内累计有两次不良记录的,由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两年内累计有三次不良记录的,由造价管理机构通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在资质(格)年审、资信登记时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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