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粤沪深试点自行发债获国务院批准
发表日期:2011-10-21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通知显示,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成为今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试点省市。
据通知中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显示,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
上述办法要求,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发行的政府债券应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办法强调,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试点省市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试点省市财政厅应当与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同时,办法还从偿债保障机制,披露试点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以及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等方面对试点城市的自行发债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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