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将职工提取公积金程序简化
发表日期:2011-10-26从本月9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程序进行简化,取消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办事程序中需由单位审核和银行核实账户余额等两个环节,进一步提高了办事效能,简化职工购房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事手续,大大方便了办事群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10种情形都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只要职工有需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或者已经离休、退休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甚至是出境定居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我市规定为15%);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职工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务农等。
记者了解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门开设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绿色窗口,实现手续立等办理。今后,需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可在管理中心网站(www.stfcj.gov.cn)相关办公资料栏目下载或直接到管理中心位于东厦路119号6楼的办公本部或到澄海、潮阳、潮南、南澳管理部窗口现场领表填写,凭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以及提取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提取购房等住房公积金业务。在审核完毕后,职工只需持中心审核的《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等材料,即可向受托银行柜台办理公积金取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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