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瓶颈
发表日期:2011-11-02央行2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791家,较二季度增加425家,贷款余额3359亿元,前三季度累计新增贷款1379亿元。
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小额贷款公司自2008年获得合法地位后,以其“小额、分散”的特色贷款模式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三农”贷款难问题,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不过,虽然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获得了快速发展,其依然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首先是小额贷款公司遭遇税收政策“歧视”。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贷款业务,但执行的税收政策与金融机构存在明显区别。例如,其利息收入要全额按5%税率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不能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减按3%缴纳营业税的待遇。
其次是借款人承受较高的融资成本。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农户及其他借款人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后,除了要支付远高于银行借款的利息外,还将面临利息费用所得税前只能部分扣除的尴尬。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也面临融资难题。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由于农村市场资金需求旺盛,不少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即出现资金荒问题。
由此看来,要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就必须逐步破解这些“难题”。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重新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名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其贷款业务与金融机构并无本质区别。前述税收政策无论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借款人,均源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也只有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这个“名分”,小额贷款公司才能获得一个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
其次要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自由度。国家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主要目标是缓解农村金融市场的融资难。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利率上限是银行利率的4倍。显然,贷款利率参照信用社标准执行应当比较合理,或者上限应以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为准。
第三,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规模。在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有相应比例限制的前提下,转而寻求民间资本无疑是一个好办法。比如,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股本年度增持”制度,即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基础,实行日常招股制度并按年度增加注册,同时允许内部按招股价格转让。这一方式对民间资本最大的吸引力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是转变为村镇银行,成为银行股东对于民间资本的吸引力是巨大的。这一制度也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合法化、规范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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