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为公共租赁住房提供贴息资金
发表日期:2011-11-30山东省近日出台《山东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对纳入山东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给予一定财政贴息资金,贴息率原则上不高于3%。
据山东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贴息资金从公共租赁住房中央专项补助、省级奖补资金和市、县(市)财政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中统筹安排。
山东省要求各地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管理使用贴息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贴息资金或重复使用政府扶持的其他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追回资金,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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