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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不申报销售价格房企无法办理预售许可证

发表日期:2011-12-06

12月10日起,太原市房地产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需申报销售价格,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太原市从去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一房一标价制度”,其中要求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在10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然而,太原市物价部门检查发现,“一房一标价制度”目前执行得并不理想。

  对此,太原市此次将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程序前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同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销售价格,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出售房源,按规定办理明码标价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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