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欠薪五千元拟可定罪
发表日期:2011-12-12日前,记者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广东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惠州审结完毕。惠州市惠阳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均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据介绍,惠州欠薪案是一桩典型的建筑领域逃匿欠薪案例。今年3月,重庆人杨某与项目承包商林某签订协议,承揽惠州南站附近某路基工程。双方约定:施工期间先付七成,另外三成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协议签订后,杨某以每月4000元工资雇佣25名工人进行施工,期间,林某支付了工程款6.9万元。但此时,杨某并未将此款作为工资发放给工人。今年6月,杨某鼓动工人,带着一份捏造的总计35.7万元的工资表前往工程项目部索要工资。随后,杨某手机关机,不见踪影。一桩涉及25名工人、总计10万余元工资的劳动纠纷事件就此产生。12天后,杨某在深圳被民警抓获归案。如何审判杨某成为摆在当地劳动部门和法院面前的问题。9月底,惠州市惠阳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惠州首例判决案例出台,为广东运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打击恶意欠薪提供了可操作的范本。
近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来到广东惠州、佛山等地,就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进行联合调研。笔者获悉,调研征求意见稿对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进行具体界定,其中,拟对“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30000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至30万元以上的。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
该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上述负责人表示,若拖欠单个劳动者报酬5000元以上就开罚,威慑力将会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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