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阳光集团未按期披露年报被责令改正 董事长吴洁收警示函
发表日期:2026-07-29
7月28日,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2026年7月27日,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吴洁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57号)。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能在2026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5年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吴洁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事项负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吴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表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目前正积极整改,力争于2026年8月31日前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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